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3-11-22 点击次数: 次
(云林法策〔2013〕3号)
各州市林业局: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取消和调整省级部门的202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涉及林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15项(12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我省林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乙级以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国有森林资源有偿流转评估项目核准"、"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制作发布广告审批"等3项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不再列入我厅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我厅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的审批申请。
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非主要林木品种登记"、"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等3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州(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野生树木移植审批"等9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具体下放层级、标准及要求详见附表。
三、对省厅取消的项目,各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相应取消;对下放项目,要依法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机关、承办机构、申报条件、审批程序、办理期限、审批数量、收费标准及依据和文本格式等内容,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切实做到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
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到省厅保护处领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须加盖"××州市林业局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和"××林业局野生动物运输专用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须加盖"××州市林业局公章"。
五、《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的核发须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并与省外对接,请各州市林业局将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运输专用章的印模报送省厅备案,省厅将向国家林业局备案,并告知各省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六、各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明确并强化审批责任,规范审批行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厅报告,每年的12月10日前向省厅上报行政许可办理情况总结,省厅将对本次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有关检查。
七、 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林业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8365365.com
2013年6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陆辉 0871-65011362
邮箱:luhuiex@163.com
附件: 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林业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 性质 |
取消或调整方式 |
下放层级及标准 |
相关要求 |
1 |
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制作发布广告审批 |
行政许可项目 |
全部取消 |
|
改为日常监督和管理,一是规范广告用语。二是禁止利用黑能、穿山甲等敏感物种的单位发布广告。 |
2 |
乙级以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 |
非行政许可项目 |
全部取消 |
|
改为日常监督 |
3 |
国有森林资源有偿流转评估项目核准 |
非行政许可项目 |
全部取消 |
|
除国家权限外,其余项目改为备案 |
4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
行政许可项目 |
全部下放 |
下放至州(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严格依法对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 2、必须使用《植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和《产地检疫合格证》。 |
5 |
非主要林木品种登记 |
非行政许可项目 |
全部下放 |
下放至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严格依据《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进行登记。 |
6 |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项目 |
全部下放 |
下放至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审批文件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抄报省林业厅备案。 |
7 |
核发木材运输证 |
行政许可项目 |
部分下放 |
除野生树木移植80株以上、省属重点龙头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年度库存木材、省级罚没木材再次运输许可证核发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8 |
野生树木移植审批 |
行政许可项目 |
部分下放 |
省内移植一般树木不到四十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内移植一般树木四十株以上不到八十株的,由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9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项目 |
部分下放 |
省厅保留榧木、榉树、红椿等我省特别珍贵物种的审批,其余下放至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审批文件抄报省林业厅备案。 |
10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项目 |
部分下放 |
省厅保留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其余下放至州(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11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项目 |
部分下放 |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探矿、露天开矿、挖沙、采石、取土等项目的临时使用林地试点审批权由州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
12 |
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
行政许可项目 |
部分下放 |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的,由省林业厅审批;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的,由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科研人员考察成果进行汇总,并逐级报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3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项目 |
部分下放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含省内、省外)下放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重点审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来源情况,严格进行审批,加强监督管理,防止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过审批后进入市场流通,导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情况发生。 2、在省内出售、收购、利用,以及运输、携带、邮寄的,须办理《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省内运输证明》。出售、收购、利用到省外的,须办理《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 3、审批文件和运输证复印件抄报省林业厅备案。 |
14 |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审批 |
行政许可项目 |
部分下放 |
在省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下放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运输、携带、邮寄到省外的不下放。 |
|
15 |
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项目 |
部分下放 |
因科学研究、种源培育、文化交流和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事项下放至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审批,要求以就近移栽为主,确因交通、地形地势、立地条件、过熟林等特殊情况不具备移栽条件的经审批,并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后方可采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