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7-02-13 点击次数: 次
云林法策〔2017〕2号
各州市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核、审批"部分许可权限的复函》(云审改办函〔2017〕1号)文件要求,需对野生植物采集、进出口审核、审批部分许可权限作取消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取消"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初审"和"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核"两项许可的州市、县级审核审批。取消地方初审后,国家林业局直接受理审批。其中,《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12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事项中,委托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理审批部分由省林业厅直接受理审批。
将"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核、审批"事项中"因省级以下非重点工程建设、枯立风倒树木清除、零星采伐等其他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即《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文件中部分下放之外的其他事项审批权限全部调整为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统一纳入州市"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核、审批"许可事项目录。
对于取消和调整的部分许可事项,各州市林业局及时与地方编办协调,做好行政许可目录的更新、公布和部分许可权限的承接工作。取消初审的事项,州(市)、县(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仍负有监管责任,做好本地申报事项的监督、指导和咨询工作。关于调整部分的审批事项,承接部门须认真研究,严格把握审批要求,必要的情况下可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审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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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