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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林业局,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为规范有序开展全省湿地生态监测工作,省林业厅制定了《云南省湿地生态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云南省湿地生态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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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1日
云南省湿地生态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科学、长效的湿地生态监测机制,推进湿地生态监测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提高保护管理水平,根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生态监测是掌握湿地资源消长、湿地生态特征变化的主要措施,是湿地生态质量和保护管理成效评估的重要支撑,是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基础。
第三条 全省湿地生态监测按照《云南湿地生态监测规划(2015~2025年)》分期分批进行布局和建设。
第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湿地生态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负责建立全省湿地生态监测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和管理。
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做好辖区内湿地生态监测工作。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县域湿地面积消长、湿地保护率和湿地生态质量的监测工作。
湿地生态监测站(点)管理机构应按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湿地生态监测》(DB53/T 653.1~653.7-2014)地方标准基础上确定的监测工作内容开展区域湿地生态监测工作。
第五条 州(市)、县(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测站(点)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求建立湿地生态监测技术支撑制度,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合作开展监测,也可通过委托、采购等方式探索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
第六条 各地要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实行监测人员上岗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七条 监测站(点)管理机构要按照监测内容组织编制5年期监测计划,经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核准的监测计划不得擅自更改或调整。
第八条 各单位要明确监测职责及监测任务,并制定监测工作制度,确定监测人员职责,明确数据采集、录入、分析、上报及报告编写工作分工。
第九条 监测站(点)管理机构应科学设置监测样地、样方(点)、样线(带),须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并设立标识和标记。标识和标记材质要求经久耐用,式样、颜色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标记桩需高出地面或水面80cm,标记内容为湿地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组合+流水编号。
标识牌内容为湿地名称+监测类别+流水编号,采用仿木纹材质,规格根据当地景观确定。
第十条 州(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测站(点)管理机构应加强监测资料档案管理,及时将监测记录表、样本数据、图片、报告等资料分类归档,建立监测数据库,录入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监测站(点)管理机构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按要求编写监测报告,同时加强对监测成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上旬前将县域范围内本年度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变化情况上报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2月底前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监测站(点)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监测数据和报告报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由其汇总分析后,形成全省湿地生态监测数据,并编制全省年度湿地生态监测与评估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湿地生态监测情况,将数据提交相关部门作为有关考评依据和湿地保护管理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湿地生态监测实行监测数据质量责任制度和逐级监管制度。监测人员为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第一责任人,州(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测站(点)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数据质量主要负责人,对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和数据质量把关。
第十五条 省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对监测机构的数据进行技术审查和质量评估,对监测设施和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各州(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湿地生态监测站(点)管理机构开展湿地生态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