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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林业局、财政局、供销合作社:
随着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2012年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文下发的《云南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和管理办法》(云林联发〔2012〕9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为更好地服务林农,加速林产业发展,省林业厅联合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对《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28365365.com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
云南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6〕16号),加强我省林农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合作社的组织能力、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体系建设,推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持续快速增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28365365.com、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评定的林农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评定、监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通过林农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林业产业领域培育一批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省级示范社,使之率先成为引领林农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新型经营组织,带动林农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推动我省林农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第五条 对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林农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
第六条 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联合评审、媒体公示、发文公布的方式。
第二章 标 准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林农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州(市)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要求,依法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或备案。
2.合作社证照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银行有基本结算账户。
3.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了本社章程。
(二)组织机构健全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2、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有完整的会议记录且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3、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与会人员签名。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附加表决权"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的附加表决票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票总票数的20%。
(三)内控制度完善
1.有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产品营销、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并切实执行。
2.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供给成员查阅。
3.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等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4.合作社各类资产权属关系清晰明确,财政补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资产权属明确,管护机制健全。
5.法律章程要求公开的信息向成员如实公开,做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制度化。
(四)财务管理规范
1.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独立建账,核算规范,档案完整。
2.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兼任监事。
3.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晰。
4.监事会负责财务内部审计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5.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五)盈余分配合理
1.建立了发展积累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
2.年终盈余分配符合《章程》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从合作社当年盈余中提取。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六)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
4.资产大于负债,经营无亏损。
(七)服务成效明显
1.在为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方面发挥好组织作用,做到统一组织经营、统一采购供应、统一标准生产、统一储运服务、统一产品营销、统一产品认证和统一技术培训等服务共享。
2.入社成员数原则上不低于80户,核发成员证,成员名册真实完整;社员中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等单位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采供率达到60%以上,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或服务提供率超过80%;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量(额)占本社交易总量(额)的50%以上。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带动周边农户150户以上。
(八)产业基础牢固
1.从事的产业为当地林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主导产业,种植面积、养殖规模和加工率明显高于其他林产品,产业优势突出,产品特色鲜明。
2.生产经营中广泛推行标准化,有生产技术操作规范且严格执行;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过程均严格实行记录制度,基本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3.在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或者取得产品或基地认证且在有效期内。
(九)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引领作用强。
2.近2年未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被通报批评、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和违规、违纪纪录。
3.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八条 省级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成效明显、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任务重、贡献突出的专业合作社倾斜;对于大学生村官领办和协办的林农专业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第三章 申 报
第九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申请;
2.《云南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表》;
3.《林农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4.合作社简要情况介绍及运行情况报告;
5.合作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即"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7.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8.合作社近两年经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9.合作社会计和出纳身份证或代理记账机构相关证件(复印件);
10.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复印件);
11.近2年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签到簿(复印件);
12.合作社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产品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表(复印件);
13.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采购供应证明材料;
14.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15.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16.当地乡镇政府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周边农户带动证明;
17.合作社办公场所图片(全景和局部)及权属证明;
18.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命名文件(复印件);
19."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20.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十条 省级示范社申报程序:
(一)合作社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供销社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工商部门意见后,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联文上报州(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三)州(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供销社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附复核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联文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评 定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二条 省级示范社评定程序:
(一)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工作组,对省级示范社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二)工作组通过系统随机方式,在示范社申报总数中抽取60%的合作社进行实地考察,最终提出省级示范社侯选名单和初步评审意见。
(三)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省工商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单位和相关专家召开联席会议,经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评定工作报告。
(四)联席会议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称号,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文公布省级示范社评定结果;对公示的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监 测
第十三条 建立省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开展省级示范社运行情况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社监测评价每2年开展一次,即经评审认定为省级示范社2年后进行第一次监测。
第十五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供销社等单位加强对省级示范社动态监测,跟踪了解省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省级示范社动态监测程序:
(一)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示范社监测工作方案,报林业、财政、供销三部门联席会议同意后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二)省级示范社于监测年份的6月底前,将本社的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以及本社发展情况等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县级财政、供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供销等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省级示范社报送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无误后,附核查意见联文上报州(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州(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供销对本辖区范围的省级示范社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意见,汇总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工作组,对州(市)监测结果进行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
(六)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省工商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单位和相关专家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组的监测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后,形成监测意见和工作报告。
(七)在有关媒体上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媒体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文公布监测合格名单;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示范社,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
1.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3.不能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的;
4.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5.侵害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权益的;
6.被通报批评、受到行政处罚的;
7.不按规定上报相关财务报表、报送监测材料的;
8.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9.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
10.监测不合格的;
11.其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被取消省级示范社资格的合作社,3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示范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示范社及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省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追缴所有扶持资金,永久列入省级示范社申报黑名单;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林业产业化等相关项目,应优先安排和委托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社承担,对其产业基地、营销体系、自身能力建设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省级示范社及其成员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信贷授信额度,实施灵活多样贷款方式,执行优惠贷款利率。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财政、供销社制定本地区评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28365365.com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和管理办法》(云林联发〔2012〕9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