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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65.com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一次会议第517号提案的答复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8-05-30 点击次数:


云林字〔201821

李进学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建议》,已交由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情况

省林业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部署,自1996年开展全省森林分类区划试点工作,至2012年完成全省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落界成图,经过多次优化和完善,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全省公益林体系。目前,全省共区划界定公益林面积18840.6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11877.7万亩,省级公益林5946.9万亩,州县级公益林1016万亩,分别占全省公益林面积的63%31.6%5.4%。既有力地支撑了"森林云南"和生态文明建设,又为林产业发展留下了充足的空间。

2005年我省正式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以来,补偿面积不断扩大,补偿标准逐步提高,支农惠农的政策效应得到充分显现。目前,在我省17824.6 万亩国家和省级公益林中,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面积13207.1万亩(纳入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公益林面积4617.5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8540万亩,省级公益林4667万亩,补偿标准为国有10/·年,集体和个人15/·年。截至2017,全省补偿资金累计投入128.2亿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成为全省林业建设规模最大、投入最多、惠民最广的生态工程和民生工程,为森林云南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关于进一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的意见

启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来,虽然中央财政、省财政次提高补偿标准,实现管护和补偿全覆盖。但是,目前国有公益林10/亩、集体(个人)公益林15/亩的补偿标准仍然偏低。正如代表所讲,补偿标准与公益林创造的生态价值极不相称,未能真正体现对公益林权利人因保护公益林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补偿,同时公益林与商品林收入反差继续拉大,影响了林农持续加强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给公益林的管护带来困难。高公益林补偿标准,维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难点、重点和努力方向。但是,基于中央和省级财力的实际,实现补偿政策从无到有,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已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下大决心改善生态和民生的举措之一,真正达到期望还需财政收入增长及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等实现

(一)我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吁和努力下,我们多渠道、多式地向国家反映,请求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2010年,国家将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5/年提高到10/·年,2013年提高到15/·年,2015年,将权属为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5/亩提高到62016年提高到8/·年,2017年提高到10/·年。在中央提高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示范带动作用下,我省也逐步提高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2011年,省政府将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5/·年提高到7.5/·年,2012年提高到10/·年,2014年提高到了15/·年,2016年,将权属为国有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5/亩提高到6元,2017年提高到8/2018年提高到10/实现了和国家级公益林同标准补偿。

(二)关于建立稳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增长机制

由于经营公益林与商品林在经济收入上存在较大反差,即使补偿标准提高到100/·年,也不能准确反映公益林所体现的生态价值。因此,要维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确保公益林相对稳定,夯实构建绿色生态安全屏障基础,必须从国家层面对公益林补偿政策和补偿机制进行调整和完善。我们已经向国家反映,建议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稳定补偿面积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建立补偿标准与财政收入挂钩的联动机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近期内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20-50/·年;远期要以地租为参考,将补偿标准提高到地租的水平。

(三)关于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公益林产生的生态效益是全社会共享的公共产品,属于公益事业范畴。因此,公益林补偿由政府和公共财政为主承担。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目前所启动的公益林补偿完全依靠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投入,投入渠道单一。云南省地理位置特殊,生态区位重要而且敏感,因此,全省公益林比重较大,补偿资金需求量多。据测算,全省集体权属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20/·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每年要分别投入14.73亿元和9.07亿元,财政压力非常大。目前,大部分州县级公益林没有建立补偿机制的主要原因就是地方财政困难。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但关键要解决 "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今后我们将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其他省区的做法,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拓宽补偿资金的筹集渠道,为提高补偿标准提供保障。我们结合这几年的实践,已有一定的设想和思路:以做强做大补偿基金为基础,以公共财政投入为支撑,从森林生态效益的直接受益者(营业性供水、水力发电、生态旅游等)和损害者(薪柴烤烟、矿产开发、林地征占用等)中,按一定比例缴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但对于出台新的收费或基金征收项目,国家管控十分严格,审批权限在中央,仅靠地方难以推动。为此,我们多次向国家林业局反映,建议从国家层面开展试点,出台相关政策,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以上是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建议"有关问题的答复。感谢你对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关注,希望你对全省林业工作继续关注和支持,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8365365.com  2018528日      

信息来源(单位名称):赵超超 | 作者:赵超超 | 栏目编辑:杨志平 | 栏目审核: 杨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