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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林业局、云南森林自然中心:
根据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有关法规、规章要求,为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管理,现将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审核与报批工作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州(市)林业局、林业部门管理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体规划的编制
(一)责任主体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是总体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招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并签订编制协议或合同。
(二)编制规范要求
1. 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编制要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 20399-2006)、《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规发〔2010〕172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林规发〔2015〕55号)的要求;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编制要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 2005-2012)、《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规发〔2012〕13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规发〔2015〕57号)的要求;
2. 若国家和省关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发生变动,应当以最新要求为准;
3. 总体规划应当依据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批建时明确的范围和功能区划进行编制。
(三)编制质量要求
1. 规划团队应由具有生态、植物、动物、地理、社会、旅游、文化、规划、自然保护区管理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组成,参编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 实地调研应完成资源、地理环境、土地利用、权属、生态状况、社会经济、建设管理、基础设施等状况的调查与评价。修编总体规划必须对上一期规划的实施成效进行总结评估;
3. 总体规划附图应采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绘制,基础地理信息、范围、功能区划、植被、土地利用等数据应在不低于1:50000的地图上绘制或获取;
4. 总体规划涉及的资源、社会、经济等数据应当使用最新的调查统计数据。
(四)总体规划编制责任主体应履行的职责
1. 结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实际,对规划内容进行充分论证;
2. 广泛征求所在地各相关部门意见。总体规划可能对区内其他单位、个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限制的,还应当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3. 加强协调,确保总体规划与所在区域各相关规划充分衔接。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出现矛盾或冲突时,应及时向同级主管部门汇报,配合主管部门及时协调或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五)总体规划成果内容
1. 总体规划文本(含附表、附图、附件)、文本电子版本、图件矢量化数据;
2. 各有关单位、相关利益群体书面意见、建议,或证明,以及对意见、建议的处理说明;
3. 规划编制规范要求的其他附件。
二、总体规划的审核
(一)审核主体。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直接行政主管部门为总体规划审核主体。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审核主体为各州(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州(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审核主体由州(市)林业局确定。
(二)总体规划审核主体履行的职责。
1. 对总体规划所涉及的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范围、功能区划,以及各项数据进行核实,查询文本的完整性、真实性;
2. 组织核对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是否依法衔接;
3. 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总体规划编制情况。
三、总体规划的报批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州(市)林业局报请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市)林业局上报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州(市)林业局报请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省林业厅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级森林公园。州(市)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予以审批,并将批复文件及规划成果报省林业厅备案、存档。
(四)省级以下级别的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由州(市)林业局参照本办法制定,批复文件及规划成果须报省林业厅备案、存档。
总体规划批复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公开规划内容,并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工作。总体规划未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不得开展任何建设活动。未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林业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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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