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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65.com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石(砂)场取土场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林林政〔2016〕52号
各州市林业局: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五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的快速推进,占用林地采石(砂)、取土的数量不断增加,一些采石(砂)场、取土场存在未批先占、边报边占、少批多占等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甚至有的采石(砂)场、取土场选址位于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的禁采(取)区,致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特别是在今年全省开展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清理排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对采石、挖砂、取土、开矿等管理失控、存在大量的非法施工作业点,对我省保护发展森林资源造成了极大压力。
为切实加强对采石(砂)场、取土场项目使用林地的管理,依法依规建立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采石(砂)场、取土场项目使用林地的长效制度,切实严格保护好我省的林业自然生态环境,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采石(砂)场、取土场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石(砂)场、取土场项目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汲取大理市凤仪镇龙王庙箐毁林采石采砂、破坏生态的深刻教训,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石(砂)场、取土场项目入手,立足地方实际,严格划定区域、严格控制数量、严格规范标准、严格落实措施,坚决避开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坚决避开中心城市和重要交通干道两侧面山,坚决避开水源地、湿地、江河(湖)源头区和风景名胜区。要合理引导采石(砂)场、取土场走向基地化、规范化、规模化生产,改变原来小、散、乱的局面。同时要针对采石(砂)场、取土场,建立生态恢复治理的长效机制,最大程度保护生态环境。
二、采石(砂)场、取土场项目使用林地条件
采石(砂)场、取土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非煤矿山清理整治规划》等规定及要求,可以使用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其中有林地除外。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砂)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及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的林地。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采石(砂)场、取土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面山;大江、大河、水库、九大湖泊等面山的林地和认定的湿地范围内。已批采石(砂)场、取土场项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开采期满后应予以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综合治理。
三、采石(砂)场、取土场项目申请使用林地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使用林地的采石(砂)场、取土场的项目,除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要求提交必需的要件材料外,还须补充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同意设置采石(砂)场、取土场的意见及《非煤矿山清理整治规划》等有关资料;二是国土部门出具的采矿证、矿区范围批复文件(附坐标点);三是临时占用的还需附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
四、进一步规范采石(砂)场、取土场项目审核审批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同发改、国土、环保、水利、安监等部门,建立健全采石(砂)场、取土场项目审核审批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管控要求,对不符合规划或环评、水保审查不符合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核审批。项目属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采石(砂)场、取土场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工作,无论新建还是扩建的项目,都要派出林政、天保、保护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现地详细调查涉及使用林地情况,务必查清其合规性和合法性,并出具现场查验报告,随同项目使用林地申请一并上报。要突出审核重点,对采石(砂)场、取土场项目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条件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占"行为和是否制定了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因查验不认真、审核不严谨造成数据失真、情况失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五、严厉打击采石(砂)场、取土场项目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站在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采石(砂)场、取土场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管,建立健全日常和定期巡查、督查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非法侵占林地行为,从源头上减少非法侵占林地行为的发生。要加大"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项目的清理工作力度,发现非法侵占林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做到案件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整改不放过、刑事案件不处理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
28365365.com(章)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