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8-07-13 点击次数: 次
各州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厅各执法单位:
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了第四十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698号令,严格依法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已被删除,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各执法单位不得再对违反该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办理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案件时,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执行。
三、在具体执法工作中,不再实施《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8项"未经许可经营加工木材"、第9项"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加工木材"的规定;暂停实施第25项"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细化标准,待修订后按照新的细化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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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