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8-06-13 点击次数: 次
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寻甸横河梁子、永善黑颈鹤栖息地、彝良雨龙山、双柏黄草坝、双柏九天、玉溪抚仙湖、石屏异龙湖、普洱五湖、大理洱海、宾川上沧海、古城九子海、永胜程海、宁蒗泸沽湖、德钦雨崩、德钦祖数通、维西华冉底共计16处湿地列为第三批省组重要湿地。
截止目前,全省共认定重要湿地35处,认定湿地面积8.16万公顷,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14.48%。其中,有大山包、拉市海、碧塔海、纳帕海4处国际重要湿地,湿地面积5574公顷;省级重要湿地31处,湿地面积7.60万公顷。
第三批公布的省级重要湿地,涉及9个州市16个县(市、区),认定的湿地面积达6.19万公顷,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11%,成为目前我省认定数量最多,面积最大的一批省级重要湿地。从主要湿地类型来看,沼泽湿地有9处,湖泊湿地有6处,库塘湿地有1处,包括抚仙湖、异龙湖、洱海、程海、泸沽湖5处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尚未正式认定的国家重要湿地。
湿地认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4]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31号)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文明思想的一项具体举措。通过认定,将云南高原湿地纳入《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保护管理范围,依法保护珍贵的自然资源。
重要湿地是湿地资源保护价值在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性的一种体现,不是保护地形式,更不是旅游景区建设。通过开展湿地认定,明确湿地的边界和执法范围,以及保护管理机构及其责权,为湿地分级管理和保护执法奠定基础。认定后的湿地,将适用于《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建立保护地(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已有专门法规(如抚仙湖、洱海等高原湖泊)的,同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尚未建立保护地的,可因地制宜地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保护地形式进行分类保护,并根据湿地资源特点实行分区管理。(云南省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王盛弘)